2013年1月16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糧字第1021048062號令,訂定發布"蛋黃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全文11點,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于山欖科(Sapotaceae)蛋黃果屬(Lucuma)蛋黃果( Lucuma nervosa A.
DC.)的所有品種(包含人為雜交、自然實生或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的委任或委托,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的委任或委托辦法的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的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間:以每年春秋兩季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申請者應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的嫁接苗各十株以上,嫁接苗應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害感染,于每年十月下旬至一月中旬送達指定檢定機構。檢定植株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藥品處理。
(三)栽培環境:以田間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者,可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的栽培注意事項管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四)栽培管理:依蛋黃果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者,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的栽培注意事項管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設計:田間設計采用完全逢機設計,至少二重復。總調查株數至少為五株。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周期的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可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的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蛋黃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的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九、申請品種的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的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劃,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的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后,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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