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經濟社會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是日常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內容。能否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關系到能否優化發展環境,有效釋放經濟社會活力,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也關系到廉潔、高效和法治政府的建設。
為此,江蘇省專門制定出臺了《江蘇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好該《辦法》,規范和監督行政許可行為,今天上午,江蘇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該《辦法》有關情況。
據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高建新介紹,《辦法》規定了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細化了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將江蘇實施行政許可實踐中的首問首辦負責制、辦理時限承諾制等做法和經驗加以制度化,并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開展對行政許可實施的評價作了具體規定,同時明確和規范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式,細化了責任追究的情形。
高建新介紹說,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變相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將同一行政許可事項拆分為多個行政許可事項分別實施。
《辦法》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受理。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注明日期,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辦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優化行政許可流程,在法定期限內縮短審核周期,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行政許可的,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對于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高建新介紹說,實行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及時依法處理和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同時,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內部監督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在監督檢查中如果發現將一個行政許可事項拆分成多個事項實施的,將視情節、后果和危害程度,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調離崗位、降職或者免職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如果發現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將視情節、后果和危害程度,對單位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離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法制網南京3月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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