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購在法國的經濟中占有較大比例,已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市場。每年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以及大型國營企業用于公共采購的費用達7400億法郎左右,占國內生產總值的9%.它主要包括:公共工程、物資和公共服務。其中,公共工程包括道路交通、公共建筑的建設、改造和維修等;物資包括政府部門運轉所需的物品,如汽車、電腦、各種辦公用品;公共服務包括托兒所、公職人員食堂、市內垃圾清理等。
法國從事公共采購的官員或代理人達10萬多人。法國每年用于公共采購的費用很高,各個部分消費的比例是:公共工程占45%,物資占40%,公共服務占15%.各級政府每年要對公共采購費用做出財政預算,特殊情況可以追加預算,報上一級財政部門批準。
一、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定
法國在60年代就頒布了《公共采購法》,該部法律對公共采購的方式、程序、受權人的權限以及對這一市場進行監督的機制等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并且在近40年的實施過程中,政府根據隨時遇到的問題及時對該法進行修改或補充。
二、政府采購的機構設置
法國政府中對公共采購進行管理的最高機構是財政部所屬的中央市場委員會,現改名為司法事務局。該機構負責制定有關政策,觀察和分析公共采購在國民經濟中的影響,為采購者提供信息并進行技術性指導,為采購人員辦培訓班。
該機構還負責監督公共采購市場,檢查采購者執行法律情況,同時對采購過程中出現的糾紛進行調整。此外,各大區和省也有公共采購的管理部門。
三、政府采購的制度規定
法國的政府采購制度規定,凡金額超過70法郎的項目都必須采取全國招標形式,超過130萬的項目必須在歐盟范圍內進行招標。
招標是公共采購中采用的主要形式。招標分為公開招標、有限招標和根據業績招標。
法國政府的官方報紙每周出兩期厚厚的公共購物招標廣告公告,每期公共工程部分一本,物資和公共服務方面一本。廣告中詳細說明所需物資的單位、地點、時間、項目內容、性質、質量要求等。價格標上一個上限,一個下限。另外還出一本開標公告,將招標結果公布于眾,以便于投標者了解情況。如果未中標的投標人的出價低于公布的中標價格,可以根據購物方做出解釋。按規定,招標到最后開標時間不得超過90天。如果是數額巨大的項目,在此期限內難以完成整個程序,招標方需要事先向投標方要求延長期限。招標項目在一些情況下也可轉成為談判交易,如無人投標,或投標人情況不理想,不符合招標要求等。
根據《公共采購法》,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公共采購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憑發票入賬:這種方式只限于購物金額在30萬法郎以內的項目(含稅),并且要求產品是單一品種。這種方式實際上不在采購法管理之列。
2、談判交易:項目資金數額不得超過70萬法郎。談判交易分為“競爭類”和“非競爭類”,競爭類可以限定參加競爭的供應商名額,而非競爭類則因所需物品具有某種特殊技術要求,只能由某家企業完成。但無論是哪種談判交易,購物方都必須將自己的購物需要以廣告形式在有關刊物上刊登出來。談判交易多用于時間比較緊迫,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項目。在談判交易方式中,市長根據市政委員會的意見,擁有成交的最后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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